“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职业思维差异对青年律师成长视野的拓展
覃华炜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明确将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现有的“司法考试”一词即将推出历史舞台。作为共同的职业门槛,相信每一名法官、检察官、律师都会有一段弥足珍贵的“司法考试”回忆,那滋味一定是:过程的痛苦,等待的煎熬和放榜的狂喜。
“司法考试”转变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意味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已经从法律人的共同期盼和呼吁变为梦想成真的现实。法律职业人员,是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拥有了一个响亮的名称——“法律职业共同体”,它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组织机构,而是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等构成的抽象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性体现在:一是专业知识的共同性。不同职业形式的“法律人”都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训练,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相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和相同的法律语言体系,恪守共同的法律行为准则,并拥有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了一种知识共同体。二是价值最求的共同性。他们无论担任什么角色,都把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作为目标,坚持“让正义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即使存在争执甚或对立,都只是为了向对方表明自己更接近公平正义。三是精神信仰的共同性。他们对法治有着共同的信仰与尊崇,发自内心地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把法治作为处理问题、维护权益的手段,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信仰法治是他们共同的精神纽带。
所以,“法律职业共同体”既是法治事业共同体,也是一种精神共同体,为维护事业尊荣感,他们自觉建立并遵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则,从而也带有利益共同体色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和法治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
但即使处在同一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的职业形象和功能却不尽相同,各自的职业经历和体验也千差万别,任何一方都无法替代另一方,也无法独自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的全部需求。这些职业人员之间既有监督和制约关系,也有协作和互补功能,更有身份地位相互转换的可能。由于工作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在同一职业共同体内,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都有各自的的思维差异和从业特性,代表了各自不同的职业形象。
法官需有化解矛盾的耐心,作是非曲直的裁判者。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东方,国家将司法裁决的神圣职责赋予了法官。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仅是审判中程序的管理者也是实体的裁判者。法官的耐心,是当事人充分陈述、自由辩论的“保护伞”,是定纷止争、化解诉讼矛盾的“助推器”,是理清案件事实、还原法律真相的“放大镜”。在现代诉讼制度下,法官手持法律利剑,居中裁判,依法办案;同时为了更好地消除社会矛盾、建立起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法官又必须扎根现实土地,找法律的真意,对具体案件做出最为妥贴的解决。
检察官需有维护法治的恒心,作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检察官起着法律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公诉职能、侦查职务犯罪职能、侦查监督职能、民事刑事抗诉职能、法院判的决执行监督职能等。虽然,在维护法律秩序的过程中,法官、律师和检察官都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职责,但是从权益维护的启动来说,法官坚守的是“不告不理 ”、律师坚守的是“不请不理”,只有检察官基于代表国家利益而主动启动对违法性的的纠正程序,从这个角度来说,检察官坚守的是“违法必究”,是法律秩序的积极守护者。
律师需有争取权益的决心,作法律实施的保障者。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当前,依法治国还在深入推进,法治社会尚未健全,普通公民、法人组织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法律权利无法行使的情况屡屡发生,极尽所能为当事人的争取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一名合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法治国家的进步需要由一个个符合法律程序的案件和一件件符合法治思维的事件汇聚积累而成,而律师正是每一起案件和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
法学专家需有法律至上的信心,作法治进步的推动者。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写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在施行法治、德治、人治的不同国家里,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法律至上只能在依法治国的国家里出现和存在。我国的全民普法工作开展了30多年,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仍较为淡薄,法治信仰尚未形成。法学教育工作者既背负着普法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职责,更肩负着制定、完善法律体系,推动国家立法前进的重任。所以,在问题丛生的当下,法学专家必须保持对法治的乐观心态,成为推进法治信仰、构筑法治理想的指引力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而西方成熟法治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非常强调法官、检察官的实务经验,一般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检察官。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这项决定,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之间的身份转换提供了政策和制度上可能性,也拓宽和提升了职业律师的发展之路。但即便是优秀的律师,如想成为法官、检察官、法学专家,除了具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性外,还应具备前面所述的三者的特殊职业素养。
“青年兴则国家兴”。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和发展也是如此,青年律师的成长和发展,是律师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的力量源泉。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二十年以来,在一批批青年律师准确把握时代脉搏、用青春的奋斗和热血的拼搏推动下,使律师事务所的创新发展始终走在行业的前列。在新的发展机遇面前,胸怀志向的理想青年律师,应该将发展的眼光越过“如何成为本职业、行业的翘楚”,而是应该拓宽视野,将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英领袖作为努力奋斗的新目标。
面对新的机遇挑战,新天伦的青年律师们请坚定理想信念,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在实现梦想的生动实践中展开青春的翅膀。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覃华炜
参考文献:
1、吴爱英:《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写在新修订的《律师法》即将实施之际 》,载自2008年5月30日《人民日报》。
2、张鸣起:《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载自《求是》2015年第23期。
3、邓学平:《如何实现信仰法治》,载自2014年5月7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