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返还纠纷管辖权之争的法律分析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广义上来讲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等证照和印章的返还纠纷,之所以会产生此类纠纷,往往是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形成,因为谁控制了上述证照,谁就可以对外代表公司经营业务,同时也关系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形成这种纠纷的直接原因多是原持有证照的人被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免职而拒不交出上述证照,由此而引发诉讼。
有人说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之争是律师参与民事诉讼的第一道防线。证照返还案件当事人矛盾尖锐、情绪对立,各方对程序利益争夺激烈,管辖权争议十分普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未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审判实践的认识存在矛盾之处。通过大量查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有关证照返还纠纷管辖权争议案件的民事裁定书,有三种代表性裁判观点,本文试对该三类观点进行介绍、梳理和简析。
(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说,由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
张伟与北京瑞邦安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人人名章,起诉到公司所在地法院,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被告提起上诉。北京二中院二审裁定认为:公司印章一般对外代表公司意志,因公司证照返还而引发的纠纷,其实质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等实体权益,与公司机关及其成员、控股股东均有关联,判决结果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具有既判力和拘束力,因此,该类纠纷具有公司组织诉讼的特点。故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公司组织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有关“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二)援引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一法院北京市二中院在李建国与北京雷岩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认为:本案属于因公司证照返还而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认可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上海法院审理的沈璐与创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上诉人认为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依据前述规定作出了类似的裁定,认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三)属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张爱斌与南京御菜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侵权类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的住所地应为侵权行为地,最终撤销了一审裁定。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证照返还争议本质上属于侵权类案件。对于证照保管及返还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无直接法律规束,仅《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该条款是从侧面规定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实践中,证照返还纠纷的判决大多是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之规定来处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故,从请求返还证照的实体法律依据来看,证照返还本质上属于侵权类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笔者整理的上述三类代表性观点,反映了司法实践对于证照返还纠纷管辖法院的认识具有矛盾之处,一定程度上导致案件当事人困惑,及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几率。随着同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笔者相信有一日会有相关规定、意见出台以明确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